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編章節條文

第六節   債之消滅
第一款   通則
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

債之全部消滅者,債務人得請求返還或塗銷負債之字據,其僅一部消滅或
負債字據上載有債權人他項權利者,債務人得請求將消滅事由,記入字據
。
負債字據,如債權人主張有不能返還或有不能記入之事情者,債務人得請
求給與債務消滅之公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