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十二節   終身定期金
稱終身定期金契約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自己或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
內,定期以金錢給付他方或第三人之契約。

終身定期金契約之訂立,應以書面為之。

終身定期金契約,關於期間有疑義時,推定其為於債權人生存期內,按期
給付。
契約所定之金額有疑義時,推定其為每年應給付之金額。

終身定期金,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按季預行支付。
依其生存期間而定終身定期金之人,如在定期金預付後,該期屆滿前死亡
者,定期金債權人取得該期金額之全部。

因死亡而終止定期金契約者,如其死亡之事由,應歸責於定期金債務人時
,法院因債權人或其繼承人之聲請,得宣告其債權在相當期限內仍為存續
。

終身定期金之權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得移轉。

本節之規定,於終身定期金之遺贈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