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節   交互計算
稱交互計算者,謂當事人約定,以其相互間之交易所生之債權、債務為定
期計算,互相抵銷,而僅支付其差額之契約。

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記入交互計算者,如證券之債務人不
為清償時,當事人得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之。

交互計算之計算期,如無特別訂定,每六個月計算一次。

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終止交互計算契約而為計算。但契約另有訂定者,
不在此限。

記入交互計算之項目,得約定自記入之時起,附加利息。
由計算而生之差額,得請求自計算時起,支付利息。

記入交互計算之項目,自計算後,經過一年,不得請求除去或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