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967-§1137)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目   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刪除)

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適用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規定。

(刪除)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