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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967-§1137)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目 分別財產制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刪除)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適用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刪除)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