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破產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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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復權
破產人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其全部債務時,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破產人不能依前項規定解免其全部債務,而未依第一百五十四條或第一百
五十五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者,得於破產終結三年後或於調協履行後,向
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破產人經法院許可復權後,如發現有依第一百五十四條所規定應受處罰之
行為者,法院於為刑之宣告時,應依職權撤銷復權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