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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十五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起向承受人課徵,在 當月十六日以後者,自次月向承受人課徵。移轉當期前業主應負擔而尚未 開徵之稅額,應即予開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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