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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房屋使用情形或持有戶數變更,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十六日以後者, 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變更月份十五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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