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工商業節能減碳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11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章   附則
  工商業原有之能源設備、器具,於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後不合規定者,
  應於六個月內改善,逾期未改善者依本自治條例處理。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