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管線拆遷連繫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編章節條文

  壹、依據
一、臺北市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其管線
    拆遷之連繫,除依市區道路條例、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臺
    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及公共工程設施管線工程挖掘道路注意要點等
    規定外,並依本注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