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登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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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經登記或申請執業之妓女限在左列劃定區域內執業:
一、江山樓妓女區(包括甘州街之二十八、二十九號以南,保安街七二
、七八巷之三號四號以南。歸綏街二0七號以東至一九七號以西為
止。延平北路二段一二五巷二號起以東至重慶北路二段一一四巷之
二號三號以西為止及歸綏街一三三號一二四號以西至一五八號以東
轉歸綏街一六0巷十一號)(如圖一)。
二、寶斗里妓女區(包括華西街一0巷一號二號以西,一六巷一號二號
以西,環河南街二段一號以南至四九號以北及河堤以外二號至二四
號以內華西街二0號至二四號及二六巷單號一號以西及華西街三二
號三八號四0號及四0巷二號四號八號華西街二六巷十弄六號及華
西街一號以南至二一巷一號各戶(
如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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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為妓女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健康檢查表、全戶戶籍謄本及本人二
寸半身照片三張,並附印花由妓女戶向該管警察分局申請。層轉本府警
察局核發許可證後方得執業。
前項許可證,如有損壞或遺失,應報請換發或補發。停止執業或已結婚
者,應繳銷許可證。但停止執業未滿一個月者,免予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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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為妓女:
一、未滿二十歲者。
二、身有殘疾或患有性病或其他傳染病或精神不正常或有精神病者。
三、現有配偶者。
四、為妓女戶負責人之養女者。
養女申請為妓女,應取得其生父母之同意,生父母已死亡者,應取得其
直系血親尊親屬之同意,無直系血親尊親屬者,應取得旁系血親三親等
內之尊親屬之同意,無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尊親屬者,應取得其兄或姊
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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妓女戶以已經許可執業者為限,不得新設。原許可者,不准遷移地址、
擴大執業場所、改變名稱、轉讓、出租、繼承及變更負責人,違者吊銷
其許可證。但為維護善良風俗,或因社區發展需要,本府得令其遷移其
執業場所。
妓女戶之妓女人數,依核定面積之臥室數定之,並應具備衛生設備,於
本辦法公布後,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核定辦理,違者即吊銷其原有許可
證,妓女人數及衛生設備標準如左:
一、妓女人數:以每一執業臥室,以二人計算,其面積不得小於六.六
平方公尺。
二、衛生設備:
(一)廁所:應為抽水馬桶,妓女人數在十人以上者應添置一所。
(二)浴室:應為磁磚並有熱水設置,其面積不得小於三.三平方公尺
。
(三)保健室:應具備規定之消毒設施。
(四)餐室:應專設以供妓女用餐。
妓女戶應將許可證懸掛在顯明處,許可證如有損壞或遺失者,應報請本
府警察局換發或補發,停業在一個月以上或無妓女執業或自歇業者,應
將許可證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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妓女戶或妓女許可證,每年由本府警察局查驗一次,查驗時間由本府警
察局定之,逾期未送請查驗者,其許可證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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妓女戶負責人或其配偶,犯有妨害風化罪或和誘略誘罪受徒刑宣告或受
管訓處分者,其許可證應予吊銷,不繳銷者,逕予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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妓女戶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門前懸掛綠色燈以資識別。
二、應將妓女六寸半身像片(附花名)及定價表懸掛於戶內顯明之處。
三、戶內應備衛生套及男女洗滌消毒設備。
四、被褥枕毯隔日應換洗一次。
五、供遊客所用之毛巾,每次應煮沸使用。
六、廁所應打掃消毒保持清潔。
七、設備用具應經常保持清潔。
八、應接受定期清潔檢查。
九、不得誘迫質賣婦女為妓女。
十、不得扣索遊客贈與妓女物品。
十一、不得超過分成規定,剝削妓女收入。
十二、不得扣留妓女身分證及許可證。
十三、不得容留來歷不明遊客住宿,並應報告警察機關處理。
十四、不得強迫妓女接客或容留暗娼接客。
十五、不得任由停止執業強制治之妓女接客。
十六、不得有妨害風化,妨害家庭行為。
十七、不得作任何廣告宣傳。
十八、應置住宿遊客登記表,對留宿及晚間零時以後遊客,即時予以登
記,登記表除自行留存一份外,一份送本府警察局戶口通報臺,呈
送時間由警察局另訂之。
十九、不得售賣酒菜或在妓女戶宴客,不得允許遊客攜帶酒菜入內飲用
。
二十、對遊客不得有辱罵毆打等粗暴行為。
二十一、不得僱用不良份小擔任對妓女戶或妓女公然或秘密之保護工作
。
二十二、不得容許接待學生與未成年遊客。
二十三、應責令妓女按規定照接受健康檢查。
二十四、不得容留良家婦女及有病妓女在戶內住宿。
二十五、不得僱用未滿二十歲之女子或有犯罪或違警行為習慣者,為從
業人員。
二十六、僱用之從業人員或傭人應列冊登記,並即日報請管區警察派出
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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妓女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不得在戶外拉客。
二、不得接待學生或未成年遊客。
三、懷孕或分娩二個月內者,不得接客。
四、患有性病或其他傳染病者,不得接客並應速即治療。
五、許可證及健康檢查紀錄表應隨身攜帶遊客索閱,未經定期檢查,不
得執業。
六、不得向遊客索取定價以外費用。
七、定期停業於復業前應經健康檢查,始准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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妓女轉戶執業者,應先向該管警察分局登記,報本府警察局核備,轉入
他分局者,向原轄分局申請遷出,其有關資料由原轄分局檢送新遷入分
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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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客費依其規定設備分甲、乙、丙三等,其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後送議
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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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妓女戶供給膳宿者,其接客費得按妓女七成,妓女戶三成之比例分配
之,無供膳宿者,從其約定,但妓女所得不得少於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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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客所付費用由妓女收取,妓女戶不得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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妓女健康檢查每週一次,由本府性病防治主管機關負責辦理,並在健康
情形紀錄表上註記;但警察機關應於每三個月指定醫師抽查或複查一次
,其費用由政府負擔。
前項健康檢查醫師,如有不實之註記時,應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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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檢查時,如發現有患性病或其他傳染病者,應由警察機關囑託扣留
許可證停止執業,並強制治療,非經本府性病防治主管機關證明恢復康
發還許可證者,不得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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妓女有拒絕接客之自由,遊客不得加以強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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妓女每月有二次以上無故不到健康檢查者,吊銷其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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