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本細則依警察勤務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本細則之規定,為本局行政警察勤務規劃與執行之基準,其他各種專屬警
察勤務大隊(隊)準用之。

本局勤務之實施,應攻守並重,日夜無間,普及轄區,並以行政警察為重
心,其他各種專屬警察勤務大隊(隊)配合之,橫成綿密警察網,充分發
揮整體警察勤務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