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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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勤前教育
勤務執行前,應舉行勤前教育,其種類區分如左:
一、基層勤前教育:以派出所為實施單位。
二、聯合勤前教育:以分局為實施單位。
三、專案勤前教育:以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實施。

基層勤前教育,由派出所主管主持,於每日勤務交接時間前半小時舉行,
其時間不佔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勤務時數,派出所實有人數在七人以上者
,應逐日實施。四至六人之所,得隔日實施。
三人以下之所,得不拘形式,每週實施二次。
前項實有人數不包括主管在內。
各勤務執行機構,應將其施教內容,扼要註記於勤前教育紀錄簿(格式如
附件八)。因故未參加者,事後應就紀錄事項傳閱簽章。並將重要事項各
自記入勤務手冊(格式如附件九)。

各分局應每月舉行聯合勤前教育二次,每次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由分
局長主持。
各分局於每月三日前應將該月聯合勤前教育預定實施日期報局,並於每次
實施後三日內,將施教重點資料報局備查。聯合勤前教育舉行時,當日之
基層勤前教育,得免予舉行。

專案勤前教育,係各勤務機構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舉行,由主管
(官)親自主持或指定資深之帶班人員主持。
前一日深夜舉行各項專案勤務者,次日之基層勤前教育得免予舉行。

勤前教育施教內容如左:
一、檢查儀容、服裝及應勤裝具。
二、宣達重要政令。
三、治安狀況之分析、研判。
四、檢討勤務規劃、執行及服務態度之得失。
五、重要工作提示與任務交付。
六、勤務變更之宣示。

勤前教育以出勤前集中舉行為原則,但有保密性質或時間緊急之特種勤務
,得於出勤途中秘密行之。勤前教育主持人,應將施教資料,妥為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