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配水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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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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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水量,應能平時滿足最大時供水量,火災時能滿足最大日供水量加
消防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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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目標年社區集居人口在一萬人以上時,配水管之容量應考慮消防用
水。人口在十萬以下時,配水管線分析,應以最大日供水量,再依左表
規定加算消防用水量。
一、市中心區:
二、其他地區:
視建築物之情形考慮消防用水,每分鐘一立方公尺至四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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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水方式應依左列各款決定:
一、應考慮供水區域及其附近地勢、有效利用水頭、供水區域內水壓均
均、供水安全、建設費及操作年費經濟、已有配水管線之耐壓及漏
水情形,將來維護操作之難易等因素。
二、供水區域內或其附近有適當高地時,應建配水池,採用自然流下式
或浮動方式而避免使用直接加壓方式,以免停電等事故發生時無法
供水。
三、供水區域內或附近高地,但其高地不能以自然流下方式供水時,可
採用部分自然流下方式,高地區可用加壓抽水機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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