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章  配水設備
第一節  通則
  設計水量,應能平時滿足最大時供水量,火災時能滿足最大日供水量加
  消防用水量。

  計畫目標年社區集居人口在一萬人以上時,配水管之容量應考慮消防用
  水。人口在十萬以下時,配水管線分析,應以最大日供水量,再依左表
  規定加算消防用水量。
  一、市中心區:
  二、其他地區:
      視建築物之情形考慮消防用水,每分鐘一立方公尺至四立方公尺。

  配水方式應依左列各款決定:
  一、應考慮供水區域及其附近地勢、有效利用水頭、供水區域內水壓均
      均、供水安全、建設費及操作年費經濟、已有配水管線之耐壓及漏
      水情形,將來維護操作之難易等因素。
  二、供水區域內或其附近有適當高地時,應建配水池,採用自然流下式
      或浮動方式而避免使用直接加壓方式,以免停電等事故發生時無法
      供水。
  三、供水區域內或附近高地,但其高地不能以自然流下方式供水時,可
      採用部分自然流下方式,高地區可用加壓抽水機補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