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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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節  集水暗渠
  集水暗渠構造如左:
  一、集水暗渠使用鋼筋混凝土有孔管渠為主。
  二、埋設於河川地而有被刷之虞之集水暗渠,應以木框或鋼筋混凝土
      框保護之,其週圍之河應施以河床保固等保護工程。

  集水暗渠埋設之方向,應與伏流水流向成九十度左右。但如同時埋設幹
  支管渠時,以幹支管渠合計集水量最利之方向為準。

  集水暗渠之埋設深度應以五公尺為準。但受含水層深度或其他地質地層
  上之限制不在此限。

  集水暗渠之長度應根據試井之抽水試驗決定。集水孔之進水速度不得超
  過每秒三公分。

  圖形集水孔,孔徑為一公至二公分,孔數每平方公尺二十五個至一百個
  ,其他孔形時應在管渠體維持必要之外壓強度範圍內決定。

  集水暗渠應以水平或五百分之一以下之程緩坡度埋設,集水暗渠內流出
  口處之流速每秒一公尺以下為宜。

  集水暗渠之接頭及回填依左列規定:
  一、集水暗渠之接頭應為插入式之套管接頭。
  二、集水暗渠之周圍,應自內向外以每層厚度五十公分以上之卵石層、
      石子層、粗砂層環續,而後回填至原地面高度。粗砂層顆粒大小應
      配合地層選定。

  聯絡井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集水暗渠應在其末端、分歧點及其他必要處所設聯絡井,以利檢查
      維護。
  二、聯絡井為內徑一公尺以上,並以鋼筋混凝土築造。
  三、聯絡井應予加蓋,並考慮其水密性,所有開口應為雨水、河水、垃
      圾、昆蟲或其他小動物無法進入之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