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編章節條文

第四節  工程設施之一般事項
  水源種類及取水池地點之選,應就左列各款調查比較。
  一、具有本標準第二十五條所定作為水源之必要條件。
  二、自來水工程設施之建設及管理均安全而容易。
  三、自來水工程設施之建設費及維持管理費便宜。
  四、水量、水質、水權、用地等有利於將來之擴建。

  自來水工程設施之全盤配置,應就左列各款檢討比較,再選定最佳方案
  :
  一、適合地勢。
  二、建設及管理均安全而容易。
  三、建設費及維持管理費便宜。
  四、有利於都市將來之發展,並與都市計畫相配合。
  五、取水、淨水、配水等各項設備之位置,須適合於發揮各該設備之機
      能。
  六、對地震、颱風、洪水等災害具有高度之安全性。
  七、與原有設備能相配合。

  自來水工程各項設備之構造,依左列規定:
  一、在結構耐力上對於自重、載重、水壓、土壓、風壓以及地震力等均
      安全。
  二、具有高度之水密性,不得有水污染或漏水之虞。
  三、築造在地下水位較高處之構造物,在施工中及完成後,應注意地下
      水浮力對構造物之安全。
  四、水池墻體之構造應注意內滿外空及其他各種可能之危險狀態時之安
      全。

  地震力之決定,依左列規定:
  一、地震力以地震時荷種乘水平震度求之。
  二、在水池、倉庫、貯藏室及抽水機室等之地震時荷重係全部載重及自
      重之和,其他處所之地震時荷重係載重之一半及自重之和。
  三、水平震度為0.一。
  四、墻體在地震時所受水壓之增加,應考慮其安全因素依左列公式擇一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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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P=──K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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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P為地震時水壓之加(公斤/平方公尺)。K為水平震度。
        W為水之單位體積重量(公斤/立方公尺)。
        H為水深(公尺)。
        Y為施力點P處之水深(公尺)。
  (二)h =2kH
        地震時亦可假定水面在設計滿水位並依上式所得h公尺處,再以
        靜力學計算水壓。
  五、地震時之土壓,應以地基和構造物為一體而對平時K
      垂線回轉θ=tan-lK且以全重量為 1±──)倍計2
      算之。回轉之方向及上式中之正負符號,應選擇構造物成最危險之
      狀態。
  六、計算地震力時,材料之容許應力得增加三分之一,基礎之容許承載
      力得增加二分之一。
  七、高架水塔之水平震度應參照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辦理。

  水密性之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構造物,應持別注意其材料、配合、工作
  性、搗築、震實、養生等,同時應使構造物不發生龜裂。其水灰比應在
  0.五五以下。對於施工接縫及管孔之水密性,必要時應施以防水加工
  。

  暴露之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構造物,應依左列各款設置伸縮接縫:
  一、伸縮接縫之間隔,在混凝土構造物以十公尺至十五公尺為準,在鋼
      筋混凝土構造物以不超過二十公尺為準。
  二、伸縮接縫之構造及材質應具水密性及耐久性,對淨水用藥品之侵蝕
      及溫度變化所生之反覆彎拉應力等安全。

  自來水設備之基礎,依左列規定:
  一、地基之容許承載力應就基礎地盤之性質狀況、載重情形等因素加以
      綜合考慮決定之。一般土質基礎非根據實地試驗結果,設計地基承
      載力不得高於每平方公尺十公噸。
  二、地基不良時,應採用打椿等方法使其不致發生不均勻沉陷。

  使用於清水之各項設備,在新設、修復或油漆後開始使用以前,應洗
  乾淨並依左列方法消毒。
  一、用含氯量每公升五十毫克以上之水充滿之,經過二十四小時後水中
      餘氯量應仍應至少每公升二十五毫克。
  二、用每公升二百毫克以上氯溶液噴灑或塗刷池內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