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節  抽水機室及配電室
  抽水機室及配電室之構造,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抽水機室及配電室,應採用鋼筋混凝土等不燃性構造物,不得已而
      使用木造時,電力設備之上方天花板及側面,均應以不燃物覆蓋。
  二、抽水機室及配電室,應通風、採光良好及防止浸水構造。
  三、抽水機室應留適當空地,作為抽水機、管件、制水閥及其他機械拆
      裝時擺放之用。
  四、配電室應選在不致有氯氣及其他腐蝕性、可燃性瓦斯發生或滯留之
      地點。
  五、配電室應有充分之面積,以便操作及檢查各項機器。

  監視室之構造應考慮通風及防音,並選在易於管理抽水機及配電設備之
  地點。

  抽水機室、配電室及監視室,應有充分之照明設備。

  抽水機、內燃機及電力設備,應依需要設適當之隔音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