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七節  除鐵錳及軟化
  除鐵錳之處理方法如左:
  一、溶於水中之鐵錳先用氣曝、預氯處理或加藥等方法加以氣化。
  二、鐵錳之氣化,在PH值高時較為有效,尤以錳之氣化在一般情形下
      在八以上之PH值為宜。
  三、業經氧化之鐵錳,其祛除方法與一般濁度之祛除相同。
  四、加藥、膠凝沈澱、過率等設備之選用,主要應視水中鐵錳含量之多
      寡及其型態而定。
  五、鐵錳之祛除,必要時應經試驗確定其最有效之方法,作為設計之依
      據。

  自來水之軟化,應依原水水質、軟化程度、設備費用及維護費用等加以
  考慮比較後,選用石灰蘇打法、離子交換法、或兩法併用。

  石灰蘇打法如左:
  一、採用石灰蘇打法之軟化處理,其設計及構造為:
  (一)混和時間不得少於四十分鐘。
  (二)沉澱池應採用機械設備排泥。
  (三)應有足夠之加藥及藥品貯藏設備。
  (四)為防快濾池濾料之結石、管垢之生成,應設有PH值調整設備。
  二、PH值調整可使用二氧化碳、硫酸或複磷酸鹽等。
      其加入點通常應在快濾池進水之前。
  三、二氧化碳調整池之構造為:
  (一)其水深應約為二.五公尺,滯留時間應約為五分鐘至十分鐘。
  (二)池底應使用多孔板或多孔管,藉以均勻分布二氧化碳氣泡於水中
        。
  (三)如設在屋內時,應有充分之通風設備,以防中毒。
  四、採用硫酸或複磷酸鹽以調整PH值時,其所需設備之設置標準,應
      照本標準第四章第二節加藥之規定。
  五、軟化處理所產生之污泥,應有適當之處置。

  離子交換法如左:
  一、離子交換法僅適用於總固體量不超過每公升八00毫克。倘水中含
      有每公升0.五毫克以上鐵錳時,應先予以袪除。其含量在每公升
      0.五毫克以下而未予以袪除時,在進入軟化池前,應防其被氧化
      成為高價化合物。
  二、離子交換法軟化法,一般使用壓力式。軟化池內流速以不超過每天
      四百公尺為準,短時間內之最高值不得超過每天六百公尺。高能量
      離子樹脂之設計交換能力,以不超過每天六百公尺及每立方公尺五
      十公斤硬度為準。反洗速度應約為每分鐘三十公分,洗淨速度應
      約為每分鐘六公分,再生使用之鹽,袪除每公斤之硬度,應使用約
      二.五公斤。
  三、離子交換法軟化池之一般構造:
  (一)池底之集水裝置及濾石,應與快濾池之構造相同。
  (二)離子樹脂之粒徑應在0.三公厘至一.0公厘之間,其厚度應為
        八十公分以上。
  (三)鹽水分佈管,應在樹脂頂上約五公分之處,其配置應能使鹽水在
        池內均勻分布。
  (四)池內及與鹽水接觸之管件,應使用耐蝕材質,或施以防蝕處理。
  (五)出水管上應有計量器,以決定再生時間。
  (六)軟化池應設繞流管,並應在其上設計量器,作為調整軟化硬度之
        用。
  (七)鹽水量筒應附有易於計畫之刻度,其大小應大於一次再生之需要
        量。
  (八)鹽之貯藏室容積,應儲存一個月左右使用量。
  (九)採用鹽溶液貯藏池時,其容量應能貯存一運車鹽量之一.五倍。
        並在底部分層舖設不同粒徑之石子形成支承層,池上應有覆蓋,
        及防污染設施。
  四、離子交換法之鹽液廢水,應有適宜之處置。
  五、離子交換法之軟化水,其PH值如需以加調整時,應設加藥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