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七章  儀錶控制設備
第一節  通則
  儀錶控制基本原則規定如左:
  一、儀錶控制設備須能合乎自來水設施之經濟效益管理合理化。
  二、儀錶自動控制設備之規模及自動化之程度,應依設施規模之大小,
      維護之難易,操作人員之技能程度及社會環境等因素決定。

  管理室為設施管理之中樞,應有良好的環境,便於工作人員之服勤及儀
  器之操作養護。

第二節  儀器
  儀錶配備之儀器及其計測、控制信號之種類,須符合其使用目的並能充
  分發揮其特長。

  發信器應裝設在適於計測之地點,其校正應以實量實施。

  收信器及控制器之種類及裝設方式,應適合使用目的。儀錶盤應適合管
  理方式,並與管理室相配合。

  操作器規定如左:
  一、操作器應具有適合其操作目的之特性。
  二、自動控制系統之操作器須視需要備有遠距離手操作及現場手操作。
  三、控制閥之型式及口徑之選用應合於控制目的。
  四、作為操作部門之泵及其他設備所組合之控制設備應合於操作目的。

  傳送部門規定如左:
  一、電訊信號應以線傳送為準,並應防止電磁感應障害。採用無線電傳
      訊時,應先得有關機關認可後裝設。
  二、長距離之傳送線路,應有備用線路。
  三、採用壓力傳訊時,其壓力信號管須有防漏設備。
  四、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內之配線及配管,應在構造物設計前先行計畫
      。
  五、信號變換器之型式及精度之選用應合於其使用目的,並不得妨害系
      統之操作機能。

  動力源規定如左:
  一、儀錶控制設備之電源應有穩定之電壓、電流及週率。
  二、儀錶控制設備用之空氣源、高壓水源及高壓油源之設備應合於需要
      ,並有充分之容量。
  三、應事先防止因儀錶用動力源故障或停電,可能引起之操作混亂。

第三節  設備
  一般儀錶控制設施管理所必要之各種物理量如水量、水位、水壓、濁度
  及制水閥開度等,及化學量如PH值、鹹度、硬度及游離氯等,應按其
  重要性以適當的計量及表示設施加以監視,並將監視之結果,作為全設
  施合理有效之操作管理。

  加藥設備之儀錶控制規定口左:
  一、加藥設備之儀錶控制,應以能達成最佳加藥效果為目標。
  二、加藥設備之儀錶控制設備,其操作控制範圍應較實際為大。
  三、儀錶化及未儀錶化之操作過程必須相配合。
  四、藥品處理設施之儀錶控制設備,其必要部分應有充分之耐腐蝕性。

  過濾設備之儀錶控制規定如左:
  一、過濾設備之儀錶控制,應以能達成濾池之最佳操作及處理效果為目
      標。
  二、過濾池之量控制應確實,並應能隨時控制全部濾水量為原則。
  三、快濾池之自動洗砂操作,其方法應確實,各操作部門與他有關部分
      之操作應配合。

  抽水機之之儀錶控制設備,應合於抽水機運用之目的,且操作可靠安全
  經濟。

  電力設備之儀錶控制,應通盤考慮,互相調和,並具有高度之安全性,
  使電源之操作管理合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