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節 取水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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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源水位變化幅度較大,且在岸邊難取水質良好之水時應以取水塔
取水。
前項取水塔不得在難以開設取水孔之淺水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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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塔形狀及高度如左:
一、塔體應採用對水流阻礙最小之形狀,如圓形或橢圓形時,其長軸方
向應與河川流向平行。
二、塔體頂蓋及行人橋下邊均應高於河川、湖泊或水庫之最高洪水位或
計畫最高水位。
三、塔體之大小應以能開設取水孔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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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塔之構造依左規定:
一、以沉箱法施工時,沉箱下端應套以鋼板鐵腳,同時鋼筋混凝土牆應
加厚並配以充分之鋼筋。
二、設於河川之取水塔,其週圍之河床應施以適當之防刷保護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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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孔依一列規定:
一、取水塔應設高低不同之取水孔或活動式取水孔,並符合本標準第三
十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開設取水孔處應予加強,不得危及塔體安全。
二、取水孔之形狀宜採用長方形或圓形,應與進水閘門或制水閥相配合
,由河川取水時進水速度應為每秒三十公分以下,由湖泊、水庫等
低濁度之水源取水時,進水速為應為每秒二公尺以下。
三、取水孔應裝設攔污柵,其構造應便於日後清理工作。
四、每一取水口應分別設進水閘門、或制水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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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塔應裝設照明設備、避雷針、操作維護用之行人橋及水尺等附屬設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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