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編章節條文

第八節  取水塔
  地表水源水位變化幅度較大,且在岸邊難取水質良好之水時應以取水塔
  取水。
  前項取水塔不得在難以開設取水孔之淺水地點。

  取水塔形狀及高度如左:
  一、塔體應採用對水流阻礙最小之形狀,如圓形或橢圓形時,其長軸方
      向應與河川流向平行。
  二、塔體頂蓋及行人橋下邊均應高於河川、湖泊或水庫之最高洪水位或
      計畫最高水位。
  三、塔體之大小應以能開設取水孔為準。

  取水塔之構造依左規定:
  一、以沉箱法施工時,沉箱下端應套以鋼板鐵腳,同時鋼筋混凝土牆應
      加厚並配以充分之鋼筋。
  二、設於河川之取水塔,其週圍之河床應施以適當之防刷保護工程。

  取水孔依一列規定:
  一、取水塔應設高低不同之取水孔或活動式取水孔,並符合本標準第三
      十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開設取水孔處應予加強,不得危及塔體安全。
  二、取水孔之形狀宜採用長方形或圓形,應與進水閘門或制水閥相配合
      ,由河川取水時進水速度應為每秒三十公分以下,由湖泊、水庫等
      低濁度之水源取水時,進水速為應為每秒二公尺以下。
  三、取水孔應裝設攔污柵,其構造應便於日後清理工作。
  四、每一取水口應分別設進水閘門、或制水閥。

  取水塔應裝設照明設備、避雷針、操作維護用之行人橋及水尺等附屬設
  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