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電腦設備安全及資訊機密維護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4日

編章節條文

  壹、總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電腦設備安全,加強資訊機密維
    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機關應用電腦安全及資訊機密維護,除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各級行政機關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保護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電腦設備,係指本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資訊中心)主機
    房之主機、週邊設備、相關設施及連接至各機關之個人電腦等終端設
    備;所稱資訊機密,係指使用電腦設備製作、保存與國家安全、公務
    機密或個人權益有關之資料,及處理該資料有關之系統、程式、消息
    或文件。

四、由本府各機關自行規劃建購者,參照本要點制定之;由中央另有資訊
    系統規劃建置,訂有管理辦法者,從其規定,否則依本要點制定之。

五、本府電腦系統設備安全及資訊機密維護由政風處與相關機關共同辦理
    ,其有關主管或負責人,應於權責範圍內負監督之責。

六、各機關應建立資訊稽核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稽核電腦設備之使用及資
    訊檔案管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