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電腦設備安全及資訊機密維護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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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機房值班人員管理
十九、資訊中心應指定專人擔任機房之管理並排定值班人員,值班人員任
      務如下:
    (一)機房電源、空源與主機之開關及機房門禁之管理。
    (二)檢視電腦設備運作,控制機房之各項設備及其清潔維護管理。
    (三)填寫機房工作日誌、電腦設備維修記錄表(附件四)、資料備
          份記錄表(附件五)及軟硬體設備管制記錄表(附件六)。
    (四)記錄各終端使用者所提出之問題(附件七)。
    (五)電腦設備或作業系統發生故障無法處理時與電腦公司聯繫處理
          。
    (六)電腦設備使用順位之督導管制。
    (七)資料備份。
    (八)操作系統或套裝軟體安裝或更新之督導,並禁止使用未經授權
          之套裝軟體。
    (九)電腦軟體之裝置、加裝、配線、配電工程之督導。
    (十)電腦網路之管理維護。

二十、值班人員應準時到班,除切實辦理交接外,並應對所有機器運轉是
      否正常及機房整潔予以檢查,並做適當之處理。

二十一、值班人員因故未能上班時,應由職務代理人代行各項工作。

二十二、值班人員於下班時,應檢查各類電器設備及門窗後始得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