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電腦設備安全及資訊機密維護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4日

編章節條文

  伍、連線作業管制
三十一、與電腦機房主機連線之終端設備,其維護工作由資訊中心統一辦
        理。

三十二、終端設備之安裝位置,未經核准不得任意變更。

三十三、連接於不斷電設備之電腦專用插座,不得用於其他設備。

三十四、與電腦機房主機連線之終端設備,應由擺設位置所在之單位指定
        專人負責管理,管理內容如下:
      (一)設備之安全及清潔。
      (二)設備使用之管制。
      (三)操作及故障問題之聯繫。

三十五、終端機使用者代號新增、變更或刪除,由資訊中心依使用者代號
        申請單執行。

三十六、各機關設置專線連線作業時,除終端設備按本章規定辦理外,其
        通訊設備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加強通信硬體設備之維護,並作成記錄。
      (二)定期檢視傳輸日記檔,並統計印製報表,陳報主管核閱。

三十七、利用電信機構連線者,除依前條規定外,應依照電信法令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