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電腦設備安全及資訊機密維護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4日

編章節條文

  陸、軟體程式安全管理
三十八、電腦設備所屬之操作系統不得任意修改或刪除,更換應用系統程
        式時,各機關應通知資訊中心核准後實施。

三十九、各項電腦作業之原始程式均應由資訊中心集中管理保存,非經授
        權不得擅自更動;其餘由各機關自行採購之應用程式及套裝軟體
        於安裝後,原版磁片(碟、帶)由各機關自行保管,並列入移交
        。

四十、系統規劃、程式設計時,應將作業安全因素列入考慮。對線上作業
      之程序應加識別碼及通行碼。

四十一、機房管理人員應定期檢視磁碟內所有應用程式之名稱及建立時間
        ,如發現異常情形,應即刻會同相關人員處理。

四十二、本府應建立備援制度,所有軟體之相關文書,包括系統說明文件
        、程式說明文件、程式操作說明文件,一律影印備份,分開保存
        ,對於應用程式或重要檔案應作備份,使用專用防火設備異地存
        放。

四十三、程式修改翻新時,舊有原始程式清單均應繼續保存三年,惟當使
        用之電腦主機設備汰換,檔案轉換完成後可將失效之程式刪除及
        銷毀。

四十四、電腦操作系統及有關系統程式應依時序保存最新之二版,並要求
        電腦廠商保存該設備曾使用之各操作版本,以為備援。

四十五、各項應用系統應指定專人維護,維護人員因離職或調派其他職務
        時,其所維護之應用程式應連同有關文件辦理移交,文件應包含
        系統分析文件、系統設計文件、程式測試文件、程式操作手冊、
        系統操作手冊、原始程式儲存媒體等。

四十六、程式開發完成之後,應與人工作業平行作業,俟業務單位確認該
        應用系統功能後才正式作業。

四十七、應用程式正式上線之後,本府各機關得經業務主管機關與資訊中
        心同意後,連線取得資訊。

四十八、應用系統修改程序如下:
      (一)程式上線後,如因法令修正或行政程序變更等原因致無法配
            合作業時,由業務單位填具程式修改需求申請表(附件九)
            ,經資訊中心維護人員分析後填寫程式修改建議單(附件十
            ),指定專人或委由原廠商依進度進行程式之修改。
      (二)程式修改完成後,應填寫程式修改完成報備單(附件十一)
            ,經測試完成後,資訊中心連繫有關作業人員開放使用時間
            ,程式或手冊有關說明文件應一併修正。

四十九、所有程式文件應編製程式文件目錄(附件十二),設專櫃分類存
        檔,並置專人管理,程式文件僅供資訊中心人員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