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電腦設備安全及資訊機密維護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4日

編章節條文

  柒、資訊輸出入作業管制
五十、各機關對於各項資料輸出入作業自原始資料至建檔,及其執行人姓
      名、職稱均應有詳細紀錄,並由專人管理。資料建檔後之異動、刪
      除、使用情形等,並應記錄。

五十一、各機關對於重要或具機密性資料應自行錄製建檔,但情形特殊無
        法自行處理者,需經核准後,始得委託其他機關或電腦廠商處理
        ,並應派員監督之。

五十二、各機關對於各項資料之輸出入,均應建立識別碼、通行碼之管理
        制度;重要或具機密性資料建檔時,應加設資料存取控制。

五十三、各機關對於電腦設備所輸出具機密性報表,應依有關規定區分機
        密等級;電腦設備所輸出之報表應妥為處理及保存,具有機密性
        者應依有關規定區分機密等級,廢棄報表應予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