捌、資訊檔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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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各機關電腦檔案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保守秘密,非依法令
規定,不得提供其他機關或個人查詢應用:
(一)有關國家安全、外交上之機密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事項。
(二)有關犯罪預防或刑事偵查事項。
(三)有關犯罪矯治、更生保護或其他相關事項。
(四)有關入出境審查事項。
(五)有關稅捐稽徵事項。
(六)有關人事、薪給或其他相關事項。
(七)有關衛生、福利或其他相關事項。
(八)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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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資訊檔案中之資料、其更新、更正或註銷,均應經業務單位主管
核准,並將更新、更正、註銷內容、作業人員及時間等詳實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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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重要或機密性資料應自行錄製建檔。但情形特殊無法自行處理者
,須經業務單位主管核准後,始得委託其他機關或電腦廠商處理
,並應派員監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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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各項資料之輸出入均應使用識別碼、通行碼,並由電腦系統自動
登錄,以利追蹤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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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正式作業產生之資料,如發現有錯誤或異常情形,應立即查明更
正,由業務機關會同資訊中心追查原因,並簽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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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非必須經常使用之檔案(每年使用次數在四次以下者)處理完成
後,應備援於磁性媒體上,以免佔用硬體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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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終端操作人員應於每月月底自行清理本身目錄內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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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硬碟中的所有檔案資訊中心應於每星期做一次完整之備份,以交
替備援方式,保留最新兩版以上,且分開存放,並應每週做數次
部份備份。各應用系統檔案,得由各業務機關視其更新週期申請
備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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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機密性檔案及輸出報表之管理,與非機密檔案資料隔離,指定專
人分級保管,保管人員離職時,應逐項點交接管理人員,並列冊
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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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工作檔案不宜保留過久,以使磁碟能充分利用。系統管理人員應
每星期清理檔案。業務機關認有保留必要者,應申請備援。保管
中的檔案應放於磁性媒體儲存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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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磁片、磁帶應直立放置,不可置地上,且不得加壓於磁片或磁帶
上。媒體存放處應注意溫、濕度控制,及磁場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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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磁碟、磁帶檔案之拷貝或提供外機關使用之電腦資料,均應先行
簽准市長核可,並經資訊中心查證後,方可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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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各作業系統應於安裝完成後,複製一套儲存備用,其中重要檔案
於作業完成後,再行複製一套依限妥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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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備援媒體之儲存場所,應有專用之防火設備隔離儲存,平時注意
內部安全,維持內部整潔及濕度控制外,並嚴禁吸煙及使用電熱
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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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保存年限一年以上之備援磁性檔案,每半年至少應轉錄至另一媒
體一次,以確保資料之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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