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電腦設備安全及資訊機密維護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4日

編章節條文

  玖、附則
六十九、各機關首長應告知業務有關之現有及新進人員,熟知本要點之各
        項規定,並確實執行。

七十、資訊中心人員及各機關資訊作業人員,離職時取消其識別碼,並收
      繳其通行證(卡)及相關證件。

七十一、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處分;如涉及刑責者,應依
        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十二、本府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資訊保密及安全防護教育訓練。

七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七十四、實施電腦化之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區公所參照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