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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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自治法規
之制(訂)定、施行、適用、修正、廢止及管理,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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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自治法規(以下簡稱縣法規)分為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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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
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除法律、中央法規、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本自治條例有關縣法規之
規定,於委辦規則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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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自治條例不得牴觸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
縣自治規則不得牴觸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縣自治條例。
縣委辦規則不得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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