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法規準據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04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一章  總則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自治法規
  之制(訂)定、施行、適用、修正、廢止及管理,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縣自治法規(以下簡稱縣法規)分為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本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
  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除法律、中央法規、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本自治條例有關縣法規之
  規定,於委辦規則準用之。

  縣自治條例不得牴觸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
  縣自治規則不得牴觸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縣自治條例。
  縣委辦規則不得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