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節   公用不動產之出租
  屬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用土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出
  租作有妨礙都市計畫用途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