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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節 公用不動產之出租
第四十六條
屬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用土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出 租作有妨礙都市計畫用途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