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節   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之處分
  動產廢舊或不適公用須處分者,應依事務管理規則規定辦理;其為變賣
  者,應依有關規定辦理。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需用者,得議
  價讓售。

  有價證券之出售,應由管理單位報經本府核准,依照有關法令辦理。

  權利之處分,應分別按其財產類別報經本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