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緊急性挖掘
緊急性挖掘,係指自來水管、瓦斯管、油管、電力、電信及其他民生管 線,因突發重大損壞或故障緊急搶修必須挖掘道路者。
申請緊急性挖掘道路者,應立即通知管理機關、本府環境保護局及本府 警察局備案後先行施工,並應於三日內檢具相關證明資料與搶修前後對 照照片,補辦申請手續。 未依前項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者,視為擅自挖掘。
緊急性挖掘有關施工、安全措施、回填等,應依第十六條至第三十一條 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