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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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緊急性挖掘
  緊急性挖掘,係指自來水管、瓦斯管、油管、電力、電信及其他民生管
  線,因突發重大損壞或故障緊急搶修必須挖掘道路者。

  申請緊急性挖掘道路者,應立即通知管理機關、本府環境保護局及本府
  警察局備案後先行施工,並應於三日內檢具相關證明資料與搶修前後對
  照照片,補辦申請手續。
  未依前項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者,視為擅自挖掘。

  緊急性挖掘有關施工、安全措施、回填等,應依第十六條至第三十一條
  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