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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新竹市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01日

編章節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設置標準 ﹝§6﹞
      第一節  托兒機構 ﹝§6﹞
      第二節  兒童福利服務機構 ﹝§14﹞
      第三節  兒童教養機構 ﹝§18﹞
      第四節  兒童輔導機構 ﹝§23﹞
      第五節  婦嬰收容教養機構 ﹝§27﹞
      第六節  其他兒童福利機構 ﹝§32﹞
   第三章  設立辦法  凡收容(托)五人以上之私立機構,應向本府申請立案,許可後始得收  容(托)兒童;並於許可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其由  財團法人附設者,得免再辦財團法人登記。但辦理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  之私立機構,而不對外接受捐助者,得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33﹞
   第四章  監督輔導 ﹝§41﹞
   第五章  附則  綜合性機構,其設置標準除依第二章第一節至第五節之規定外,其室外  空地或室內總樓地板面積應依其最高之標準計算。但性質相同者,其設  備得合併使用;人員得合併計算人數配置標準。其認定標準由本府另定  之。  機構兼收身心障礙兒童者,除符合本辦法規定外,並應符合身心障礙福  利機構設施標準規定。適用本辦法之私立機構,其財團法人監督事項,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規定辦理。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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