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組織及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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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應設置資通安全處理小組,統籌本府資訊安全政策、計畫及資源
調度等事項之協調與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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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資訊安全相關政策、計畫、措施及技術規範之研議與資訊安全技
術之研究、建置及評估相關事項,由本府計畫處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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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資料及資訊系統安全需求之研議、使用管理及保護等事項,由各業務
單位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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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資訊機密維護及稽核使用管理事項由本府政風處主管,並進行定期
或不定期之資訊安全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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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單位應視資訊安全管理需要,指定適當人員負責辦理資訊安全相
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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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引進及啟用軟體、硬體、通信及管理措施等新資訊科技,應於事前
進行安全評估,瞭解新資訊科技之安全保護措施及水準,並依行政
程序經主權人員核准,始得引用,以免影響既有的資訊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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