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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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玖、系統發展及維護安全管理
四十、自行開發或委外發展系統,應在系統生命週期之初始階段,即將資
      訊安全需求納入考量訂定相關之作業手冊,以確保人員正確之操作
      及使用。

四十一、各單位辦理資訊業務委外作業,應於事前研提資訊安全需求,明
        訂廠商之資訊安全責任及保密規定並列入契約,要求廠商遵守。

四十二、各單位資訊系統應將正式作業環境及測試環境獨立分開,建立完
        整適當之變更控制程序,並嚴格執行,以降低可能的安全風險。

四十三、各單位對系統變更作業,應建立控管制度,並建立紀錄,以備查
        考。

四十四、各類程式版本之更換,應訂定作業程序,據以辦理;核定使用之
        程式,不得擅自變更,如有變更之必要時,應獲得權責主管人員
        核准使得為之。

四十五、對廠商之軟硬體系統建置及維護人員,應規範及限制其可接觸之
        系統與資料範圍,並嚴禁核發長期性之系統辨識碼及通行密碼。

四十六、委託廠商建置及維護重要之軟硬體設施,應在單位相關人員監督
        及陪同下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