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身心障礙巡迴輔導教師服務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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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市身心障礙學生享有適性教育,
    發展良好之社會適應能力,充分發揮身心潛能,獲致最大學習成效,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係指國民教育及學齡前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
    學生。

三、身心障礙巡迴輔導教師(以下簡稱巡迴輔導教師)應具備特殊教育相
    關專業知能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資格。

四、巡迴輔導教師於每學年度應配合本府完成分配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相
    關工作,並擬定及實施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

五、本要點巡迴輔導教師之服務項目如下:
  (一)轉介前諮詢輔導。
  (二)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與評量。
  (三)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四)執行適性課程與行為輔導。
  (五)蒐集、編製教材教具。
  (六)實施教學評量工作。
  (七)提供普通班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之諮詢及支援服務。
  (八)輔導疑似身心障礙學生及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
  (九)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班級輔導及轉銜服務。
  (十)協助特殊教育工作,如參與特殊教育宣導、個案研討會議、本市
        巡迴輔導之工作規劃等。
  (十一)其他經本府指定之項目。

六、巡迴輔導教師對於以學科為主要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排課以小組教
    學為原則;非學科需求者,可視學生情況安排適當教學模式。

七、巡迴輔導教師之教學課程內容以特殊教育課程為主、學習困難之學科
    補救教學為輔。
    特殊教育課程包括聽能訓練、說話訓練、點字教學、定向行動訓練、
    情緒管理、社會適應、社交技巧、注意力訓練、生活自理及學習策略
    教導等。
    學科補救教學之學科包括國語(文)、數學等。

八、巡迴輔導教師對每一身心障礙學生每週至少應巡迴輔導一次。但得視
    學生實際情形調整之。
    巡迴輔導教師於每次輔導後應確實填寫輔導記錄表。

九、巡迴輔導教師每人每週授課節數,學前及國小以二十節為原則;國中
    以十八節為原則。

十、專任巡迴輔導教師每人每週授課節數,學前及國小以二十節為原則(
    不含交通時間)。國中以十八節為原則(不含交通時間)。兼任本府
    教育處行政工作之巡迴輔導教師,得酌減授課節數。

十一、巡迴輔導教師依規定領交通費,每人每月新台幣 600元,一年以 9
      個月計(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一年以11個月計)。

十二、教師請假應依教師請假規則及嘉義市所屬各公立學校教師出勤差假
      補充管理規定辦理,因病、事假缺課,需自行補課。

十三、巡迴輔導班應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本學期服務身
      心障礙學生數及名冊、巡迴輔導班全體課表、師資、教師任課課表
      及節數提送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並送本府備查;第二學
      期資料有更改部分,應於開學二週內送本府備查。

十四、巡迴輔導班學生經巡迴輔導教師評估學習情況改善、適應良好,或
      擬改變安置型態,須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核定,再報請本市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同意後重新安置。

十五、接受巡迴輔導教師服務之學校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在開學前協助排課。
    (二)學生請假時,應提前告知巡迴輔導教師。
    (三)協助提供巡輔教師固定上課教室,含身心障礙學生課桌椅、老
          師辦公桌、黑板或白板、放置教材之櫥櫃、電腦桌椅、印表機
          (可與其他老師一起共用)等,及教學所需之課本、教材教具
          (指國語、數學的教具箱)等。
    (四)提供停車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