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娛樂稅課徵項目及徵收稅率表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1日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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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徵項目                          │課徵稅率│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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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外國片                      │1%     │一、左列 1.2.3│
│    ├──────────────┼────┤    項於文化中│
│    │本國片                      │0.5%   │    心演奏時減│
├──┴──────────────┼────┤    半課徵。  │
│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10%    │二、1.2.3 項文│
│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        │    化事業之文│
├─────────────────┼────┤    化藝術活動│
│說書、戲劇、音樂演奏、非職業性歌唱│1%     │    經認可後,│
│、舞蹈等表演                      │        │    其收入免徵│
├─────────────────┼────┤    營業稅、娛│
│各種競技比賽                      │2.5%   │    樂稅再減半│
├─────────────────┼────┤    徵收,但娛│
│舞場或舞廳                        │25%    │    樂稅法應予│
├─────────────────┼────┤    免徵者,視│
│撞球場、保齡球館                  │5%     │    其規定。  │
├─────────────────┼────┤              │
│高爾夫球場、高爾夫球練習場        │5%     │              │
├─────────────────┼────┤              │
│KTV、MTV、視聽中心                │6%     │              │
├─────────────────┼────┤              │
│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              │2.5%   │              │
├─────────────────┼────┤              │
│電動遊樂場、投幣式娛樂機械、BB  彈│10%    │              │
│、小精靈、機械式水槍、電視遊樂器、│        │              │
│投籃機、碰碰船、電力車、投幣式夾物│        │              │
│機、 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 其他│        │              │
│娛樂設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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