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06日

編章節條文

第六章  經費
  本府各機關及區公所執行里民大會議決案及基層建設座談會結論所需經
  費,在有關預算科目內動支。

  里辦公處辦理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開會費,每年度以一次為限,
  由區公所定額撥交里辦公處支應。

  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工作人員及列席人員得依規定報支督導費、
  誤餐費或加班費。其經費由各單位自行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