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22日

編章節條文

  玖、文書簡化
一百零七、減少文書數量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級機關本於其職掌範圍規定處理之事項,除法令規定及
              性質重要者外,不必報備。
        (二)無轉行或答復必要之文書或例行准予備查之案件,應逕予
              存查。
        (三)無機密性之通案,應於電子公布欄公布,並得登載於公報
              、公告或其他公務性刊物,以代替行文,下級機關應即照
              辦,毋庸逐級函轉。
        (四)同一機關之內部各單位,必須以書面洽辦公務者,應以書
              函或便箋行之,或將原文影印分送會簽,並儘量利用電子
              方式處理。
        (五)各機關自其他機關電子公布欄所擷取之資訊,可直接利用
              機關內部網路轉登或辦理,無須另外行文。
        (六)接到之副本,如僅為通知性質,不須辦理,亦無其他意見
              者,不必行文答復,以擬辦陳核後結案存查。
        (七)內容簡單毋須書面行文者,可用電話接洽。
        (八)機關團體首長到任就職,地址、電話變動、年度發文代字
              號,或其他一般性通報週知事項,應登載電子公布欄。
        (九)上級交下級核議之文件,如在同一地區,可將原件發交下
              級機關,下級機關即於原件上簽註意見送還。不在同一地
              區者,可用交辦(議)案件通知單為之。
        (十)凡造送各種報表,除必須備文附送者外,一律由主辦單位
              逕行送發。
        (十一)屬機關內部通報性質之公文,得利用機關內部網路,以
                登載或以電子郵遞方式告知;其採電子郵遞方式者,須
                確認相關收受人員必能獲知該項訊息。
        (十二)上級機關公報或通訊刊載之文件,下級機關應即照辦,
                毋庸逐級函轉。如須行文催辦,祇錄該案所登公報或通
                訊之期數、頁數、發文日期、字號及主旨,以便檢查。
        (十三)設有廣播電臺之機關,得視公文內容可以利用廣播播送
                者,予以播送。受文機關應指定人員予以記錄,作為正
                式公文處理。

一百零八、文書處理採用簡便或定型化方式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已行文之事項,逾期未復,須催辦、催繳、催復、催報、
              催發、催查者,用催辦案件通知單。
        (二)不屬於本機關主管業務或職權範圍之來文,可逕以移文單
              移送主管機關,不必退還。
        (三)不同機關之來文,案由相同其答復同者,應併辦一稿,分
              知各來文機關。
        (四)凡發往甲機關之文稿已經發出,又須以同樣文稿發往乙機
              關時,應將原案調出,加簽說明,擬照發乙機關,經陳奉
              核可後,即送請文書單位繕發,不必重行辦稿。
        (五)召集會議宜用開會通知單或以電話通知。
        (六)借支、請假、出差、請購等例行事項,得用表格填報,或
              利用機關內部網路,不另用簽。
        (七)人事任免等例行案件,宜用定型稿。
        (八)各機關交辦文件,宜指示原則,附式舉例說明;審核下級
              機關陳送報表或附件時,除重大錯誤發還更正外,應即就
              原案改正並告知,以免公文往返。

一百零九、簡化文書手續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外收發與內收發非屬必要,應合併辦理。
        (二)定期報表、私誼交際文電及其他不涉及公務之文件,均不
              必辦理收發文登錄,可另用送件簿(單)遞送。
        (三)編號登錄之簡化:
              1.除總收發應摘由登錄外,其他歷程中只記文號,不必錄
                由,並可經機關內部網路,傳送有關單位。
              2.公文書應一文一號,總收發文所編號碼,應在本機關內
                統一應用。
              3.各機關應視實際情形,採用收發文同號或收發文檔案同
                號,使文號更趨簡化。
              4.收發文編號使用之代字,應以適用為度,勿疊床架屋,
                徒增累贅。
              5.電報發文應以四位阿拉伯數字代表月日(如 6月16日為
                0618)。
        (四)文稿核會之簡化:
              1.上一層級已於擬辦時核可者,其文稿內容如無變更,應
                由次一層級代判,不必再送上級判行,較急要者,得先
                行判發再補陳核閱。
              2.急要文書,高級主管人員應儘量自行辦稿,以節省核轉
                之時間及手續。
              3.一人兼任本機關內數項職務者,其核稿以一次為限。
              4.彙存或彙辦之案件,可由承辦人員就首次來件於適當之
                空白處簽明必須彙存或彙辦之理由,陳送核批以後,續
                收之同案件,即逕由承辦人員註明彙存或彙辦,不必逐
                件擬辦陳核。
              5.利用業務會報商討涉及兩個單位以上之案件,經作成決
                定後再辦,以減少公文簽會手續。
              6.會商或會稿儘量以電話或當面行之。
              7.案件如屬本單位主辦,但有會知其他單位之必要者,應
                於辦稿後送會,或如係其他機關則以副本抄送。其須事
                先徵求其他機關或單位意見,以為辦稿之依據者,應先
                送會。
              8.會議紀錄及交代案等類似案件,其內容廣泛,須送會三
                個以上單位者,得影印若干份,同時分送各有關單位,
                以免依次會簽,稽延時日。
              9.特急文件需會辦者,應逕行面洽,儘量避免登錄遞送承
                轉等手續。
        (五)行文之簡化:
              1.緊急公文得不依層級之限制,越級行文。
              2.各機關內部單位接洽其職掌範圍內之事項或依分層負責
                之事項,對其他機關或其他機關之內部單位,得直接行
                文,不必由機關對機關行文。
              3.文書處理採線上簽核方式者,相關之作業程序得予簡化
                。

一百一十、文書有分行之必要者儘量利用副本,避免重複辦稿。使用副本
     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受理之案件,主體機關或通案分行之機關用正本,其餘有關
            聯或預計將有同樣詢問之機關用副本。
      (二)收到其他機關來文,一時未能函復,須向其他機關查詢者,
            可將查詢行文之副本抄送來文機關。
      (三)副本除知會外,尚須收受副本機關處理者,得於文內加敘請
            就某一事項予以處理之字樣。
      (四)因緊急情況越級行文時,得以副本抄送其直屬上級或下級機
            關。
      (五)附件以正本為限,如需附送副本收受機關或單位,應在「副
            本」項內之機關或單位名稱右側註明「含附件」或「含○○
            附件」。
      (六)已抄送副本之機關單位,如其後續來文,內容已在前送副本
            中列明者,不必答復。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