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港務局籌備處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辦理本府港務局籌備工作,特設
  置高雄市政府港務局籌備處(以下簡稱本籌備處)。
二、本籌備處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承市長之
  命綜理處務。
三、本籌備處主要任務為推動成立港務局,配合工作如下:
  (一)施政計畫、業務職掌及職務條件之研擬事項。
  (二)經費預算之編列運用及編制員額規劃籌備事項。
  (三)辦理有關籌備業務、設備規劃等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四、本籌備處會議由主任召集之,必要時得邀集本府相關機關參與。
五、本籌備處所需人員,另以編組表定之。
六、本籌備處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七、本籌備處所需經費依業務性質由相關機關支應。
八、本籌備處於港務局成立後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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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政府港務局籌備處編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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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員    額│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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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一)  │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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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一)  │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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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十二)│由相關局處派員兼任(人事、會│
│      │        │計、總務各派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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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  │(二)  │由相關局處派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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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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