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方便員工侍奉高齡尊長,照護配偶子女及遠道人員往返,訂定本要
點,以激發致力從公精神,提升行政效能。
二、實施對象:
(一)各機關員工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彈性調整上班時間:
1.有就讀國民中學以下之子女須照料者。
2.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3.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含身心障礙)須照護者。
4.居住外縣市須每日往返上班者。
5.其他特殊需要者。
(二)服務機關核准前項申請案,應審酌以不影響業務運作為原則,必
要時得予以取消,恢復正常上班。
三、實施方式:
(一)彈性上班時間:
1.七時三十分至十二時及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2.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及十三時三十分至十八時。
(二)午休時間:十二時至十三時三十分。
四、配合措施:
(一)各機關應訂定作業規定,使在彈性仍維持公務品質,不影響工作
效率,並須充分宣導,使民眾週知,以利民眾洽公。
(二)為加強員工出勤管理,各機關負責差勤業務人員,得經機關首長
視需要淮予配合彈性調整上班時間。
(三)因上下班時間彈性提早及延後,致水電用量增加,須兼顧節約能
源及注意維護用電安全。
五、如因業務性質特殊不宜實施之機關,經敘明具體理由陳報本府核備後
,得免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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