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08日

編章節條文

第六節   路燈
  管理機關每年至少應清洗照明設施之玻璃罩二次,在工廠集中或易遭污
  染地區者,應依實際需要增加清洗次數。

  管理機關應經常維護檢查燈具、燈柱、支架、管制機具及零件,不得礙
  人車安全,如有損壞應隨時換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