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各機關費款支付程序 ﹝§7﹞
第一節 費款支付之依據 ﹝§7﹞
第二節 付款憑單之應用及編製 ﹝§10﹞
第三節 轉帳憑單之應用及編製 ﹝§13﹞
第四節 支出收回書之應用及編製 ﹝§15﹞
第三章 支付之處理 ﹝§18﹞
第一節 歲出分配預算之處理 ﹝§18﹞
第二節 付款及轉帳憑單之處理 ﹝§20﹞
第三節 縣庫支票之印製、簽開及兌付 ﹝§24﹞
第四節 縣庫支票之封發、掛失止付及補發 ﹝§35﹞
第五節 付(轉)訖憑單之處理編報 ﹝§57﹞
第六節 支付錯誤之處理 ﹝§59﹞
第四章 總庫及分庫之支付作業 ﹝§64﹞
第五章 特別規定事項 ﹝§68﹞
第一節 額定零用金 ﹝§68﹞
第二節 預付及墊付款 ﹝§70﹞
第三節 自行保管支用之經費 ﹝§73﹞
第四節 獎(補)助及捐助支出 ﹝§75﹞
第五節 結匯外幣之經費 ﹝§76﹞
第六節 動支預備金、災害準備金之經費及特別預算 ﹝§77﹞
第七節 債務支出 ﹝§78﹞
第八節 歲出應付款 ﹝§79﹞
第九節 特種基金及保管款 ﹝§81﹞
第十節 總預算統籌科目支付 ﹝§83﹞
第十一節 緊急支付 ﹝§89﹞
第十二節 不得換發縣庫支票之清理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