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縣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
)舉辦校外教學,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
二、學校得視課程需要舉辦校外教學,辦理校外教學應以擴展學生學習領
域為中心,避免以遊樂為主。
|
三、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擬具實施計畫,提經校內相關會議充分研討,並
經校長核定後實施,由各校依課程需求自行核處,免再報府核備,行
前依校外教學查核表項目(附件一、二)查核,查核表留校備查。
|
四、實施類別:
(一)社區內之校外教學活動:
1.教師配合課程需要,帶領學生到校外社區附近所做教學活動。
2.實施前應向學校提出教學計畫或申請,時間以當天往返為原則
。
(二)畢業旅行或其他主題性之校外教學活動:
1.活動行程由學校、導師、家長共同規劃,畢業旅行以應屆畢業
生為實施對象,每屆至多一次為原則。
2.實施時間以不超過四日為原則,行前須知會駐區督學。
|
五、學生參加學校舉辦之校外教學活動,應取得家長同意書,不得強迫學
生參加;未參加校外教學之學生,應由學校安排學習活動。
|
七、學校指派教職員工擔任校外教學隨行人員,屬因應公務需求,辦理校
外教學勞務採購應含隨行人員數量,決標後依參與人數平均分攤費用
,學校隨行人員所需費用應由學校經常性預算項下支應。
|
八、辦理校外教學活動之學校隨行人員人數,除畢業班導師外,畢業班班
級數 1-5班,可增加 2位隨行人員;畢業班班級數6-10班,可增加 3
位隨行人員;畢業班班級數 11-20班,可增加 4位隨行人員;畢業班
班級數超過20班,可增加 5位隨行人員。
|
十、校外教學活動應鼓勵家長參與或協助,如為縣外教學或畢業旅行之活
動,應由學校主任以上人員擔任領隊,教師及家長應於校外教學行前
實施學童安全教育,行前勘查活動,得視活動目的、路線、及安全狀
況自行評估辦理。
|
十一、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出發前應事先做好急難救助編組,活動期
間隨時查點學生人數,並隨時注意學生狀況。
|
十二、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領隊人員應與學校保持密切聯繫,讓學校
能掌握行蹤。如有重大偶發事件,領隊人員應立即指揮作妥善處理
,立即向學校及本府報告,並依「花蓮縣政府主管各級學校處理緊
急傷病標準作業程序」處理。
|
十三、校外教學活動應注意天候、地形,並配合氣象、災害防治單位警報
之發布,遠離標示危險、公告限制禁止進入之地區。
|
十四、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如需乘坐交通工具,應遵照教育部訂定之
「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使)用交通工具應行注意事項」
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