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9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章   工資
  臨時約用人員之工資以薪點計算,其薪點標準依「花蓮縣政府臨時約用
  人員支給報酬標準表」發給;其工資係由中央機關補助款支給者,依其
  核定之標準發給。
  臨時僱用人員之工資,依簽訂之勞動契約定之,但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
  資。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其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

  基本工資係指臨時人員在正常工作期間內所得之報酬;但其延長工作時
  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

  平均工資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及
  第十條之規定計算之。

  臨時人員工資以直接給付為原則。但下列項目應由本府自工資中代為扣
  繳:
  一、工資所得稅。
  二、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保費之自負額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自願另
      行提繳之退休金。
  三、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令應代為扣繳者。
  四、臨時人員請求或同意由本府代為扣繳者。

  臨時人員工資依下列方式及標準給付:
  一、除勞動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應於當月十日一次發給上月工資。但工
      資由中央機關補助經費支付者,依補助款撥入且得予動支之日起十
      日內發給。
  二、新進人員自就職之日起薪,並依實際在職日數支給;在職期間死亡
      者,亦同。離職人員以離職前一日為最後支薪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