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臨時人員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時,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及其施行 細則規定予以喪葬費及死亡補償或其他補償。 前項受理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 或擔保。
臨時人員在職非職災死亡者,核給撫卹金新台幣伍萬元。 其遺屬受領撫卹金之順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