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9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七章   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臨時人員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時,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及其施行
  細則規定予以喪葬費及死亡補償或其他補償。
  前項受理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
  或擔保。

  臨時人員在職非職災死亡者,核給撫卹金新台幣伍萬元。
  其遺屬受領撫卹金之順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