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2年9月26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2004482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6 條
法規體系: / 行政 / 通用

立法總說明

國家機密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於本(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經立法院
三讀通過,同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公布,使我國國家機密之保護制度邁入
新的里程碑。為使本法之施行更加周延,有必要就與執行本法有關之細節
性、技術性之事項加以規定,爰依據本法第四十條「本法施行細則,由行
政院定之」之授權規定,訂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其要點如下
:
一、國家機密之事項範圍。(第二條)
二、本法第二條至第四條相關用詞之定義。(第三條至第七條)
三、國家機密事項未核定前所採保密措施之範圍及解除時機。(第八條)
四、國家機密原核定機關因組織裁併或職掌調整致該國家機密事項非其管
    轄時,相關保護作業之承受原則。(第九條)
五、本法第七條所稱部長、主管人員、駐外機關、駐外機關首長之範圍,
    及國家機密核定授權之要式性、程度限制及再授權之禁止。(第十條
    )
六、核定國家機密之紀錄留存、準備文件等資料之保密需求、會商相關機
    關之作業及機密等級變更等程序。(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
七、送請立法院同意延長國家機密保密期限之作業時間。(第十五條)
八、國家機密之標示、收發、傳遞、使用、銷毀、複製、保管及移交等作
    業細節。(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
九、涉及國家機密須管制出境人員之管制作業及審核原則。(第三十二條
    )
十、解除國家機密之作業細節及公告方式。(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

法規異動

訂定3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