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區)公所應按所轄服役期滿替代役役男(以下簡稱備役役男
)之退役證明書所記載服勤類別、役別、服役專長及年齡、體位分組管理
。
〔立法理由〕 按九十五年十月起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退役業已取消歸鄉報到作業,改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自動辦理線上傳輸登錄退役報到,爰刪除役男歸鄉報到規
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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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役役男應召集期間服勤之範圍,應符合服勤單位之法定職掌事項,或服
勤單位上級機關本法律授權所指定服勤單位執行之事項。
需用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災害防救需要,運用應召之備役役
男支援協助災害防救及相關演習訓練事項。
〔立法理由〕 因應各項災害發生時,需大量人力投入救災或復原工作,為妥善運用替代
役備役役男專長及人力資源,各機關單位於災害發生時得運用應召集備役
役男協助支援救災或重建等工作,並藉由平時召集備役役男演習訓練,提
升災害防救能力,使備役役男成為災害防救之重要輔助性人力,爰增訂第
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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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演訓召集時,應於辦理召集前一年
之九月底前向內政部提出申請。
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勤務召集時,應於預定召集日二十
日前向內政部提出申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因處理非常事變或戰時之急迫需要,於不逾其所列
管替代役備役役男總人數十分之一及當次召集不逾五日之限制下,得實施
勤務召集。
前項勤務召集,應於發出召集令當日向內政部報備,內政部審核其實施召
集要件或目的不符規定,或其未能維護應召備役役男權益時,應命令立即
停止召集或解除召集。
〔立法理由〕 一、因應災害、非常事變或戰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有效運用替
代役備役役男人力,並保持備役役男專長技能,提升緊急應變及災害
防救能力,爰修正第一項後段增列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演訓召
集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前段移列為第二項,第二項及第三項依次遞移為第三
項及第四項,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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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演訓召集備役役男,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免
除當次召集:
一、因傷病經證明不堪應召。
二、因司法或其他政府機關依法之處置致不能應召。
三、家庭發生重大事故,須本人處理。
四、下達召集令前已赴國外,或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
五、現任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
六、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校學生正值受課期間。
七、其他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應召。
受勤務召集備役役男,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免
除當次召集:
一、合於前項各款之一。
二、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且無兄弟姊妹,或有兄弟姊妹而已有逾半數在
營服役。
三、役男家庭經核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四、政府機關在職之薦任八職等以上編制內人員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小
學以上學校校長、院長、系主任。
五、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
六、已編為義勇警察、交通義勇警察、山地義勇警察、義消人員經編組機
關出具證明。
七、正在辦理救災或救護傷患中之人員,經權責機關出具證明。
申請免除召集人員由鄉(鎮、市、區)公所依規定逕予核處,並將處理情
形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合於得免除本次召集而未申請者,於應召報到後,除有新發生原因或確屬
不堪行動者外,不得要求解除召集。
〔立法理由〕 一、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得申請免除當次勤務召集之情形,關於「同父兄弟
」之條件,有強化傳統男性繼承及負擔家計之刻板印象,與消除對婦
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規定之意旨不符,
且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第四款有關「同父兄弟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
服役者」得列入儘後召集對象規定,業於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修正
為「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爰將第二項第二款所定
「同父兄弟」修正為「兄弟姊妹」,並酌修文字。
二、為照顧經濟弱勢族群,替代役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中低收入
戶者,已得申請提前退役,爰於第二項第三款增訂備役役男家庭經核
列為中低收入戶者,得申請免除當次勤務召集規定。
三、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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