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沿革: |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50000588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
3條、第5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7條、第18條、第22條、第25
條、第26條、第28條、第29條、第30條、第33條、第34條、第40條、第
42條、第43條、第44條、第45條、第51條、第55條、第56條、第57條、
第61條至第64條、第66條、第78條、第94條條文,但第55條至第57條自
95年7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
58號公告第2條第1款、第3條第1款、第17條第3款、第40條第1款、第44
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5條序文、第3款所列屬「國防部聯合後勤司
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 102年1月1日起分別改
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管轄;所列屬「國防部憲兵司令
部」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改由「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