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沿革: |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行政院院授人企字第 09500639131號令修正發布第9
條、第10條、第12條至第15條、第17條、第18條、第25條、第29條、第34
條;刪除第40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
4558號公告發布第9條第2項、第13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1項第2款所列
屬「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 102年1月1日起改由「國防
部陸軍司令部」管轄;所列屬「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 102
年1月1日起改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管轄)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行
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51451號公告發布第29條第1項所列屬「後備軍人管
理機關」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1月1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管轄;第29條第 2項所列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
權責事項,自 102年11月1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