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沿革: |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9324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59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依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行政院院臺財
字第1030067719號令,定自104年1月1日施行。但第27條第1項及第53條第
3款,自104年7月1日施行;第35條、第39條第5項第2款、第55條第1項第5
款及第3項有關違反該款規定罰責,自105年1月1日施行;第32條第1項第8
款、第2項後段及第50條第1項有關違反該款、該項後段規定罰責,自 105
年7月1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