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 1080069328B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8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外籍配偶終身學習課程實施辦法 )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社會教育

立法總說明

外籍配偶終身學習課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五年八月
二十二日訂定發布。配合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終身學習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第一項)各級主管機關應發展、普及終
身學習機會,並考量不同族群、文化、經濟條件及身心狀況對象之特殊性
,設計符合其需求之課程,提供具可近性之服務;其課程、教材、師資、
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前項對象
參與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之認可課程,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
助其所繳納之學費;其補助對象、補助方式、比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業將原第一項及第四項整併為第一項,
原第二項及第三項整併為第二項。考量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適用對象相
同,爰將原依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授權訂定之本辦法及第三項授權訂定之
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整併,除配合修正名稱及授權依據外,另依
本法第二十條修正意旨與實務現況及預算規模進行評估,重行界定本辦法
適用對象,明定開設終身學習課程之規定、補助事項、比率、程序及其他
相關事項,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名稱修正為「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修
    正名稱)
二、本辦法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本辦法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二條)
四、終身學習課程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三條)
五、終身學習機構開設終身學習課程,得採用輔具。(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終身學習課程之師資條件。(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申請開設終身學習課程補助之對象及程序。(修正條文第七條)
八、終身學習機構開設終身學習課程之補助基準。(修正條文第九條)
九、核定終身學習課程計畫之審查項目。(修正條文第十條)
十、申請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學費補助之方式及比率。(修正條文第十四
    條)
十一、申請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學費補助之程序及文件。(修正條文第十
      五條)
十二、受理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學費補助之期限。(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十三、不予補助或追繳補助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學費之情形。(修正條文
      第十七條)

法規異動

修正18條